沈姓男子2年多前離婚後,聽說前妻和公司的陳姓副廠長有婚外情,覺得小兒子和他長得不像,懷疑不是他的骨肉,帶小兒子驗DNA揭開前妻外遇生子的祕密後,向前妻和陳男求償;板橋地院判2名外遇男女賠償沈354萬餘元。
沈男得知16歲小兒子非親生後,仍視他如己出,向法官表示願意繼續扶養他,但不願原諒46歲陳姓前妻和65歲陳男,控告兩人妨害家庭;板橋地院各判2人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沈姓男子主張,他和妻子20年前結婚,妻子在某藥品公司新竹辦公室上班,1994年認識陳姓副廠長後,多次發生性關係;當時陳女已替沈生下1子,隔年又生下小兒子。
沈2年多前因與妻相處不睦離婚,雙方協議大兒子由前妻扶養,小兒子由沈扶養。沈想起曾聽鄰居說,妻子離婚前就有婚外情,且小兒子與他長得不像,可能非他骨肉。
沈去年7月帶小兒子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驗DNA,確認小兒子非他親骨肉,氣憤提告並向前妻和陳姓副廠長求償5百餘萬元。
陳女主張她多次被沈家暴毆打,她才離開家庭並發生婚外情,希望法官降低求償金額;陳姓男子委任律師也認為沈男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認為兩人通姦行為「操之在己」,無法和家暴原因相抵,認定2人侵害沈婚姻利益,判2人賠沈354萬餘元精神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