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果王與旗下金吉王公司因販賣含塑化劑的濃縮果汁,捲入塑化劑風暴,士林地院昨認定,兩公司負責人陳阿和得知產品有問題後,只將產品販賣給兩間公司,且商品沒公開陳列、販賣,不構成檢方起訴的《刑法》流通食品下毒罪,僅依詐欺取財未遂、《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陳男一年四月、會計經理林美惠十月徒刑。金果王、金吉王各判罰金四十萬元。
至於也遭起訴的陳阿和長子張益誌(三十七歲,從母姓)、調配師陳協增(四十七歲),因法官認定金果王在得知販售的濃縮果汁產品摻有塑化劑後,就沒用黑心起雲劑調配果汁,判負責加工、調配的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研議是否上訴 對此,檢方昨說:「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消基會董事、律師謝天仁則說:「檢察官起訴較重的流通食品下毒罪,有他們的道理,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支持檢察官見解。」他認為,法官認定似乎從輕,應有改判空間。 去年五月爆發的塑化劑風暴,源於昱伸公司為節省成本,使用有毒的塑化劑調製黑心起雲劑販賣,去年昱伸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已被板橋地院重判十八年、十六年徒刑。而金果王因向昱伸購買起雲劑調製濃縮果汁,也捲入風波。
不符千面人條款 檢方原認定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六十二歲)去年五月十九日下午接獲昱伸來電告知原料有問題,不能再用,卻仍繼續出貨含塑化劑的濃縮果汁達一百四十一次,因此依俗稱「千面人條款」的流通食品下毒罪起訴陳阿和等人,並對陳阿和求刑十二年、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審判長李育仁指出,檢方起訴的流通食品下毒罪,需將有害人體的物品,混雜在公開陳列、販賣的物品中,但因金果王公司僅將貨品放在倉庫,沒公開陳列、販賣,因而不構成該罪。
未收貨款罪變輕 不過合議庭認定陳阿和在接獲昱伸通知後,確實隱瞞實情,隔天仍持續販售先前調配的毒果汁,給開元公司和馬來西亞一間貿易商,而非檢方認定的一百四十一次,且因尚未收到貨款,就東窗事發,因此改依詐欺取財未遂判刑,也讓陳阿和等人刑度大幅減輕。法官批評陳阿和等人未在第一時間通報下游廠商,仍繼續販售,矇騙牟利,應予責難。 記者昨撥打陳阿和手機無人接聽,員工則說相關人員已下班,無法取得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