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男友自以為女友有結婚的意願,而為討她歡心,無條件答應該其所有要求,關於這點應該只能算是單純的價值觀上有錯誤,並無關事實的真假,所以該名女子並非施用詐術,而既然其沒有為詐術的行為,自然也就不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
張姓男子以為賴姓女友會嫁給他,為討對方歡心,任賴女予取予求,共花100多萬元,等自己積蓄花光了,女方也走了,才恍然大悟,控告對方詐欺。但因所有花費都是張姓男子同意後付出,無任何詐術行為,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說的詐術,是指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的行為,其可以是錯誤的訊息,或扭曲或掩飾事實真相之訊息。
關於本案,張姓男子是自己以為賴姓女友有結婚的意願,而為討她的歡心,無條件答應該女的所有要求,關於這點應該只可以算是單純的價值觀上有錯誤,並無關事實的真假,所以應該沒有辦法以這樣的事項來認定該女子是施用詐術,既然其沒有為詐術的行為,當然也就不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了。
配偶通姦,可以主張什麼權利、請求何種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