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大雅分駐所警員的蔡姓男子,99年10月間至大雅區陳姓女子的攤販,隨手抓攤上小魚乾吃,陳女制止反遭言詞侮辱、恐嚇,蔡並毆打陳女丈夫;台中地院以恐嚇等罪判處徒刑9月。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曾任原台中縣警察局(已改制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警員及和平分局警員,因故離職。 已離職蔡男於民國99年10月間到大雅區的陳姓女子所經營販賣小魚干的攤位,隨手就抓取攤位上的小魚乾吃;陳女制止,蔡男在公共場所出言侮辱陳女,並恐嚇指稱,他吃東西不要錢,要叫人來攤位站崗,讓她生意做不下去。 陳女心生畏懼,立即將約1斤價值新台幣100元小魚乾裝袋給蔡男。陳女的丈夫許姓男子當天中午騎機車在附近路口,遭蔡男騎機車趨前攔阻,蔡並以手腳踢打許男,導致許多處挫傷。 起訴書指出,蔡男否認涉有公然侮辱及傷害、恐嚇等行為,指稱案發當天,他並未到陳女攤位去;偵查時,多名目擊證人指證犯行,台中地院依公然侮辱、恐嚇、傷害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