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沒給小聘 丈人告詐欺

 

林姓男子98年獄中服刑,17歲女兒有了身孕,32歲鄭姓準女婿到獄中提親,允諾提供喜餅120盒、小聘3萬6千元及每月生活費3000元,他同意婚事,出獄後發現女兒嫁人了,卻沒給小聘及生活費,控告女婿詐欺,板橋地檢署認定女婿並未因結婚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偵結不起訴。
 
檢方調查,98年7月間,林某在苗栗監獄服刑,民法規定未成年結婚需監護人同意,因此鄭男到監獄會客,提出結婚條件爭取婚事。林男說,對方大女兒15歲,但看他很有誠意,且提出不錯條件,才同意婚事,出獄後,發現沒有一樣兌現,小聘、生活費、喜餅都沒給,疑對方詐欺。
 
檢方發現,鄭男娶了林女後,幾乎與林家斷絕聯絡,也不願到庭說明。檢方認為,林父同意女兒與女婿結為連理,應本著父女濃厚親情及女兒最佳利益為考量,再者鄭男並未因婚姻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構成詐欺要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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