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鐵路管理局宜蘭大里站民國96年發生火車相撞、5死17傷慘劇,多名受害者提告向台台鐵求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部分上訴,判台鐵與肇事駕駛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200多萬元定讞。
不過,其中1名李姓傷者原判賠152萬元,最高法院將此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根據法院判決,台鐵於96年6月15日上午,一列從台北樹林開往蘇澳的電聯車,剛駛離宜蘭縣頭城大里站附近,遭誤闖紅燈的試運列車攔腰撞上,電聯車乘客5死17傷;當時駕駛測試列車的黃林忠良,去年6月被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8個月定讞。
台鐵雖已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醫療費,但仍遭5名死者家屬及傷者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看護費、醫療費、勞動力喪失及精神撫慰金等。
1名李姓乘客因上半身多處骨折,併發內出血死亡;1名陳姓乘客脾臟、肝臟與盲腸破裂出血,並有多處骨折,出現血尿、血便等情形;1名廖姓男子與另1名李姓乘客則是身上多處骨折、挫傷。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判台鐵與肇事司機應賠償因事故切除脾臟的陳姓男子醫療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共252萬餘元;李姓死者配偶與女兒則可獲賠喪葬費、撫慰金等共940萬餘元;廖姓乘客則可獲賠34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部分上訴,台鐵共應賠1200多萬元定讞。
出處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