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契約修正 訂金不超10%

為保障產婦和新生嬰幼兒的權益,衛生署決定將坐月子中心納入定型化契約,與產後照護機構一併管理,並明文規定坐月子中心業者不得提供侵入性的醫療服務。另外,訂金不得超過總金額10%,若消費者在住進產後照護中心前解約,業者要求的賠償費用也不得超過訂金總額。

由於雙薪小家庭的普及,越來越多婦女選擇產後到坐月子中心休養身體,坊間的坐月子中心日益增加,截至今年7月底,全台已有100家合法簽訂定型化契約的產後護理機構,但是坊間仍有許多非提供醫療服務的坐月子中心,讓消費者混淆不清。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鄧素文指出,產後護理機構和坐月子中心的服務內容有所不同。前者提供產婦和嬰兒的健康評估、24小時的護理人員、產婦健康恢復和哺乳的協助、照護課程及居住場所,以及產婦和嬰兒的飲食、衣物洗滌等醫療服務,而後者僅提供照護課程及居住場所等非醫療服務。

衛生署於今年6月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針對原訂定的「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和「產後護理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機構服務事項、訂金和退費方式進行修正,並將以「坐月子中心」為名的產後照護機構納入此契約,未來將與產後護理機構一併管理。

鄧素文強調,坐月子中心業者不得提供侵入性的醫療服務,如有業者在未經核准的地點執行醫療行為,或經檢舉後拒絕縣市政府查核,依法可罰款3至30萬元。

訂金和退費方面,消保會法治組組長邱惠美表示,契約修正後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總金額10%,若有業者訂金收取超過總額20%,經檢舉會依消保法第33、36和58條進行罰款,最高可罰150萬。

邱惠美還說,若消費者在進住前一個月解約,必須負擔的賠償不得超過訂金10%,在進住前21天到30天、2天到20天解約,則須分別賠償訂金20%和30%以下,消費者賠償費用不得超過訂金總額。

另外,鄧素文還說,依法立案的產後護理機構和坐月子中心,其職業執照右下方會有機構代碼和稅籍編碼,提醒消費者進住前要慎加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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