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受不利益第二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因該判決違背法令,於判決宣示或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向原受訴之第二審法院提出第三審(最高法院)上訴。然當事人欲提起第三審上訴,亦應以判決違背法令時始可提起(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是用不當者之謂。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
1.第三審為法律審,其判決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時,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七條)。
2.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至少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始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
3.對於第三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例外於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之一第一項)。

二、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程序
1.上訴至第三審時應表明上訴之聲明及理由,其內容應釋明判決違背法令之事實及理由,然後副本自存,正本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按被上訴之人數影印數份繕本一併向第二審法院投遞。
2.如因時間急迫不及準備書寫上訴理由時,得於上訴狀內載明不服第二審判決之聲明後,即可先向法院遞狀。但必須於投遞訴狀後二十日內向第二審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如未提出理由狀者,將遭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
3.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三、第三審判決後應注意事項
1.第三審係法律審,除非必要之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是故,多數情形均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俟第三審法院書面審理並作出判決。
2.第三審法院經終局判決後,如有對原告不利之判決時,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四九七條、第四九八條之再審原因,可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提出再審外,則視為訴訟終結。
3.如第三審判決原告勝訴時,原告即可據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供日後聲請強制執行之用,但如卷宗仍在第三審法院者,得向第三審聲請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