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如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之理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性質上屬於法定代理之一種,係依法律規定,於一定事實發生時,機關首長之權限交由代行人行之。其特徵包括代行範圍為全部;被代行之首長對代行人無指揮監督之權,代行人自負代行之責;代行之發生、消滅,皆依法律之規定。
「決行」,依機關內部權責劃分辦法,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通常為單位主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3項稱為決行。其特徵包括授權範圍以一部為限;機關首長對被授權者有監督權,且須負連帶責任;可以任意發生或消滅授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