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公司訂立契約,依法定程序,在不辦理清算權利義務,而概括歸於合併後成立之公司的法律行為。合併之性質,屬於契約行為。合併有擴大經營,增強生產效率,節省營業費用,降低成本,並可避免市場競爭。然則,獨佔壟斷性之合併,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