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契約以於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可分為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及要物契約。契約,因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為諾成契約。契約於意思表示外,尚需其他現實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為要物契約。現行民法以諾成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則為例外,在典型契約中,屬於要物契約者,例如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及寄託(民法第5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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