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公司在決算時,為穩固公司之財產,健全其財務,所提出若干盈餘,準備將來在公司虧損時,用以彌補公司之損失、作為擴充資本或作其他特定用途之謂。其立法意旨,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對於公司債權人,除公司財產外,別無其他擔保,為求公司資本維持,鞏固公司財產狀態,增強其信用,藉以保護債權人及維持股票價格,乃有公積制度之設。又可依不同之標準作不同之分類,如法定公積與任意公積,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等等。所謂的盈餘公積是由股東權益中之保留盈餘部份積存之公積,係從公司營業活動、交易所獲盈餘中提列者。其中法定盈餘公積係指依公司法或其他法規自盈餘中提撥者;特別盈餘公積系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案自盈餘中提例者,以限制股息、紅利之分派。而資本公積是由資本增減變化之交易中所提列,性質屬資本性賸餘金,除公司盈餘外,非營業活動之所得,不具盈餘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