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監聽錄音帶和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 法院見解
爭執所在:監聽錄音帶和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通訊監察錄音帶,係以錄音機將監察電話之通訊內容,直接錄在空白錄音帶上製成。其係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屬於物證,固有證據能力。但通訊監察譯文,係警員或調查員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帶,依其聽取之內容,轉譯作成,為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屬警員或調查員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本案例涉及房屋仲介公司,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屬稽查人員發現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汙染定著物,經稽查人員拍照採證違規張貼售屋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規定發函告發及函知暫停電信服務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