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不得標示醫療保健用語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文字或圖片。使用其他製造業者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的酒,也不得標示原酒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草案規定,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也不得使用類似文字或圖片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進口酒也不得標示原標籤未標示的事項。

酒品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的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的酒,不得標示原酒的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財政部國庫署舉例,若進口蘇格蘭威士忌原酒原料,在台加工製造後的酒品,不得再標示與蘇格蘭威士忌有關的產地、風味或相關用語。

若違反上述規定,草案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補正,補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

草案也明確定義私菸、私酒樣態,包括未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輸入的菸酒;菸酒製造業者產製許可執照載明的產品種類以外、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的菸酒;依法取得許可執照,但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的菸酒。

草案增訂劣酒定義,只要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類產製的酒也是劣酒。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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