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溪竹竿戳女案,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

13年前台中市一名5歲女童慘遭惡徒用竹竿戳入下體凌虐,長達180公分的小腸和子宮被拖出體外壞死,下體血流如注,後雖送醫搶救撿回小命,但女童小腸只保住8公分,無法進食吸收營養,去年終因長期營養不良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以18歲芳齡逝世。當年兩度坦承犯下這起人神共憤惡行的嫌犯謝振茂(46歲),歷經法院9次審理,因事後翻供,加上警方蒐證、指證程序犯嚴重錯誤,昨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女童母親昨透過事發地里長郭松益表示:「怎麼判,都沒有意義了!」不過,里長也轉述,女童母親說:「謝振茂曾當面跟我說對不起,等他關出來會賺錢幫我們付生活費,如果他沒犯案,當初為什麼這樣講?」里長強調,十幾年來,女童和母親除了面對身體的痛苦,還要忍受官司煎熬,女童母親曾傷心吐露:「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被告謝振茂昨不在台中縣大里市戶籍地,戶籍地住戶說,謝只是「寄戶口」;聽見謝無罪確定,他們為謝鬆口氣,因為一直到處打零工,但擔心身分曝光,都做不久,「他終於能好好工作了。」
這起曾震驚社會的性虐女童案,發生在1996年12月29日下午,5歲林姓女童被人發現昏迷倒臥在台中市旱溪五街一輛廢棄汽車旁,下體陰道破裂,血流滿地,小腸、子宮外露,一旁有一支長達90公分的削尖竹竿,經送醫急救並輸血1千c.c.,挽回一命。

附近居民群情激憤,兩天後有民眾發現,當時打零工為生的33歲男子謝振茂,在案發現場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懷疑他就是侵犯林姓女童的嫌犯,因此圍捕謝男,痛毆後扭送警局。

謝振茂向警方坦承案發前幾天住在廢棄汽車內。警方前往搜索,當場查扣沾血外套、T恤及竹竿,並拍下謝嫌照片拿給林姓女童指認,當時女童口鼻插管且戴著氧氣罩,以點頭方式指認謝振茂,加上謝在警訊及檢方偵訊兩度自白犯罪,檢方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將他起訴,求處14年重刑。

當時指揮辦案的台中市警局訓練課長陳國源昨說,謝振茂應訊時坦承罹患疝氣,無法勃起,但看見小女生難掩性衝動,才會以竹竿猥褻女童;後來警方拍攝謝嫌不同角度照片讓女童指認,女童都說:「就是他!」警方「絕沒有入人於罪及逼供,謝嫌也曾公開說:『我很後悔對她做出這樣的事!』」
不過,案件送進法院後,謝振茂立刻翻供否認犯行,辯稱被警方刑求才自白犯罪。13年來謝歷經9次判決,前年更六審判6年,去年11月更七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認定卷證中對謝不利的證據都無法成立,昨判謝無罪確定。

指認照片明顯誤導

無罪理由主要有五部分,一,警方作筆錄當天,民眾、媒體包圍警局,謝不排除因群情激憤才認罪;二,警方拿謝的照片給女童指認,明顯誤導,且女童當時無法言語,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指認,過程顯有瑕疵;三,謝的血衣上血型與女童不符; 四,竹竿上也沒採到謝的指紋; 五,案發兩天後謝才在距離現場數百公尺遠處被捕,無法證明兩案有關聯,事後謝又通過測謊,因此判無罪。

陳國源說:「法院以物證不足及嫌犯事後翻供判無罪,令人遺憾,也對女童及其家人不公平。」

當年辦案人員未受處分。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昨痛批:「可見警方只要取得被告自白後,其他蒐證動作都忘光光!真正兇手仍逍遙法外,若警方還是以這種心態辦案,類似案件還會發生!」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說:「法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被告無罪,不代表被告真的沒做壞事,檢警應加強蒐證專業能力。」警政署強調,若警方辦案程序有疏失,一定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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