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 台中地區-5/2、5/9 下午時段 免費與律師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盡速預約~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混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就是當債務與債權同歸屬於同一個人,債的原因自然消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