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依法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例如甲乙丙公同共有未分割之遺產,或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祭祀公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