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污染案 進入訴訟程序

RCA污染案,是台灣在全球化之下勞工權益與環境受害的鮮明教訓。1994年此案爆發,至今1500名受害員工未得到任何賠償,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RCA受害者出庭作證。1994年此案爆發以來,受害者的民事求償行動終於進入實體訴訟程序。

由於開庭時間限制,首次開庭僅針對當年RCA工作環境實況進行還原確認,12月9日再開庭。審判長薛中興表示,屆時將針對證人罹病情形及致病原因進行釐清。
至目前為止,據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統計,已知的罹癌受害者約在1500人左右,其中400多人已死亡。

法扶會律師林三加表示,目前全案最困難處在於讓法官認定RCA員工罹病原因和工作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如何保障工傷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民法上所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時效是「侵權行為後10年」或「知悉損害後2年」,若被告律師團採取的拖延戰術成功,RCA受害員工將求償無門。

此外,由於跨國企業經常有在世界各地成立子公司以規避法律及賠償責任的現象,近年國際間不斷在推行「揭開公司面紗」行動,而RCA工殤案就是其中一例。林三加說,必須找母公司才有辦法求償,因此未來攻防重點之一將在證明「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間有從屬關係的認定」,要湯姆笙、美商奇異與RCA母公司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黃小陵表示,RCA違法傾倒有機溶劑,在環保署介入調查後已證實為真,且從調查文件來看,其污染行為並未因經營權易手而停止,因此,三家公司應共同負起賠償責任。

1970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台設廠
1986~1988 美商奇異公司接手RCA桃園廠
1988 湯姆笙公司接手,同時聲稱當時的併購協議並未涉及對員工健康的責任。
1992 正式關廠,RCA在台灣走入歷史。
1994 時任立法委員的前環保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爆料RCA長年以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做清潔劑,不僅未善盡管控之責,甚至違法傾倒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以及員工陸續罹癌的事實。
1998 RCA罹癌員工(其中8成為女性工作人員)組成「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展開漫長的求償之路。
2002 環保署公告RCA桃園廠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花費2億多台幣進行土壤整治。
2004 法院以「自救會組織缺乏合法性」理由駁回訴訟。爾後,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組織合法性可以補正程序,駁回先前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最後雖然終於釐清組織合法性等司法程序問題,但因此延宕許多時間。
2007  法律扶助基金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集體訴訟,除控告RCA母公司外,並追加期間易手經營的美商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為被告,請求賠償24億元。
2009 正式進入實體訴訟。

 

補充:【RCA小檔案】
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成立於1919年,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及通訊產品,在1960年代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1960至1992年間至台灣分別在桃園、竹北、宜蘭設廠,桃園為總廠,多次獲外銷績優廠家第一名,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但1994年爆發嚴重公害污染問題。

經環保署調查研究發現, RCA廠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廠址的土壤及水源破壞,連離廠區二公里遠的地下水都含有過量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出飲用水標準的1000倍!

已離職多年的員工更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肝癌、肺癌、 大腸癌、胃癌、骨癌、鼻咽癌、淋巴癌、乳癌、腫瘤等各類癌症,專家指出,RCA員工的罹癌率為一般人的20~100倍。

RCA公司在環保署的壓力下曾於 1996年進行桃園廠區土地、及水源的污染調查,且花費二億多台幣進行土壤整治;但是,罹癌員工仍逐年增加,每年都有人因癌症過世,至今未得到任何職災補償。


資料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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