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百事行政訴訟勝訴

     台灣百事食品公司不讓工會幹部請公假辦工會事宜,被台南縣政府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六千元罰款,經打行政訟訴官司,法官認為四名工會幹部以進行會務交流為由集體請公假,內容難認與工會會務有關,有違誠信原則,昨天撤銷縣府這項裁罰處分。
   百事食品公司主張,工會以調薪為由向縣府提起「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縣府於九十六年年十一月八日通知勞資雙方召開調解會,工會十七全名體理監事以參與友會會務交流及辦理勞資爭議為由向公司請公假,但公司認為友會交流非會務範圍且正值出貨旺季生產線趕工之時,故准許三位常務理事出席調解會,其餘理監事則不予准假。但鄭姓理事等四人仍執意公司應給予公假,拒不辦理請假,才以違反員工出勤紀律,將其等以曠職處分。
   台南縣政府則認為,工會以當事人身分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因工會為勞資爭議之當事人,故有關全體理事出席該調解會議一節當為辦理工會會務,依上開規定予以公假,另是否應由全體理事代表工會出席,勞資爭議處理法並無限制,可由工會依爭議事件處理實際需求自行決定。依勞基法裁處台灣百事食品公司罰鍰,該處分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這件勞資糾紛,認為公司不准鄭姓理事等人請公假,以曠職論並據此而未發給該四人當日薪資之結果,與准假而不給付最低工資之情形有別,則得否依勞基法處罰公司,殊有疑義,且究查鄭姓理事等四人因辦理工會會務請假,自應在實際處理公務之合理必要範圍內,方得請公假,幹部以進行會務交流為由集體請公假,實難認與工會會務有關。
新聞出處:中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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