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保戶失業員工,最高罰25萬!

知名老牌家電大廠歌林公司將重整,最近資遣約二百名員工,經協調八成資遣費以分期付款支付,其餘發放產品抵用券,但遭資遣勞工指稱,抵用券限定本人一年內使用,逾期作廢,抱怨:「想換冷氣、液晶電視等電器,卻統統缺貨。」北縣勞工局痛斥:「歌林這樣做實在太扯了,非常沒道理。」
有價證券不得約定使用期限
歌林以產品抵用券代替資遣費,資遣員工持券卻提領不到冷氣等家電產品,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稱,有價證券不能約定使用期限,通常也是認券不認人,這樣的方式對資遣員工而言,完全不對等,痛斥:「歌林非常沒有誠意。」

有價證券不得約定使用期限
歌林以產品抵用券代替資遣費,資遣員工持券卻提領不到冷氣等家電產品,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稱,有價證券不能約定使用期限,通常也是認券不認人,這樣的方式對資遣員工而言,完全不對等,痛斥:「歌林非常沒有誠意。」

可向勞工局申訴
孫友聯表示,被歌林資遣員工可能基於對公司的情誼,協調後同意部分資遣費以產品抵用券替代,未料拿到抵用券才知附加使用條件與期限,若公司支付抵用券與資遣員工認知不同,建議資遣員工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據《勞動基準法》,僱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工年資比例發給資遣費,若僱主發放金額不足,或遭資遣者不同意發放方式,其主管勞工局可依法處三萬元以下罰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孫碧霞認為,歌林若經勞資協調,同意部分資遣費以抵用券替代,但不知抵用券已設定使用條件與期限,僱主等同支付資遣費不足,同樣違反《勞基法》或《勞退條例》,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萬一協商破裂,可詢問與勞委會配合的法律扶助基金會。 


遭資遣勞工自保之道
●處理程序
˙可先申訴勞資爭議事項,由勞工局安排協調
˙協調不成可進入調解程序
˙調解不成尋求司法救濟,勞方訴訟費用可申請勞工權益基金補助
●諮詢管道
˙勞委會申訴專線:0800-085-151
˙各縣市勞工局
資料來源:台北縣勞工局、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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