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座法律網LOGO昭信法律事務所LOGO



一、遺囑制度
一般認為遺囑制度發源於羅馬法,在西方國家使用遺囑甚為普遍。中國古代雖有
遺命或遺言,但並無完整的遺囑制度,且國人一般多忌諱遺囑,認為立遺囑惟不祥
之兆,故少有預立遺囑者。至於有於臨終之際,召集子孫口頭交代後事,習俗上雖
亦稱之為遺命或遺言,但因和現行法律規定之遺囑要件不符,毫無效力可言。惟隨
教育知識漸為普及,和目睹後代子孫為爭家產致家產分崩離析之眾多案例,現代
民眾社會對於遺囑之觀念亦漸漸改變進而接受。實則善用遺囑制度,不僅能謀求
遺產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更可防範遺產糾紛於未然,其重要性不亞於契約。

遺囑之功能

  1. 遺囑制度存在最大的理由在使個人生前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意志得以延續至其死後,也就是藉由生前預立遺囑處分其財產,而於死後發生效力。
  2. 遺囑之內容 除純粹財產上之處分外,也可將有關純粹身分之事項寫入,包括祭祖人之指定,以遺囑為認領等。
  3. 就財產上之事項,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也就是,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表示死後願將全部遺產贈與某人或某基金會,法律上仍有效力,只是特留分權利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按所謂特留分是指依法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部分於繼承人,不可剝奪之制度)。所以遺囑人可以依自己支意思自由分配其遺產,例如對於需要特別照顧之子女,如年幼未成年或殘障之子女得以遺囑為較多應繼分之指定,對於忤逆不孝之子女也可分配少一點。
  4. 個人在身體健康時如能先預立遺囑,對於身後財產之分配安排為適當處理當能避免許多糾紛。而且,若中間想變更遺囑內容則隨時可撤回前遺囑而為新遺囑。

遺囑能力→凡滿16歲以上之自然人,而未受監護宣告者為有遺囑能力之人。

遺囑方式→採要式性,可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

債清條例更生流程圖

遺囑方式

應具備條件

自書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公證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口授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5條)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自書遺囑:為遺囑人親筆自書之遺囑。
要件:1.須自書遺囑全文
         2.須記明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人多不具法律知識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 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紛爭。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中一人代筆而作成之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
   以律師為代筆遺囑見證人其方式要件:
   1.除律師代筆外,須另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由代筆遺囑之律師筆記、宣讀、講解。
   4.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 印代之。


我國民法上所規定的眾多遺囑方式中,實務上最為常見者是「代筆遺囑」一般民眾因為不諳法律規定因此多係委託律師為之。早期根據內政部所頒佈之「繼承登記法律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若以打字方式做成者,因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地政機關不會准予登記。不過,上述內政部的見解,後來最高法院出現相反見解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認為:首先,由律師為代筆遺囑時,法律規定所稱之「筆記」,若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送打字,亦無不可;其次,律師為代筆遺囑時,即使僅載明為「代筆人」、而未註明為「見證人」時,該律師仍不失為見證人之資格。惟實務上仍多以親手書寫,以免屆時辦理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質問,多生波折。


代筆遺囑之範例

立遺囑人王○○茲因年事已高,身體欠佳,恐日後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生前財產,致生糾紛,特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假○○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先生(或女士)、○○○先生(或女士)等三人見證並由○○○律師為代筆遺囑,內容如後:
第一條: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人願將遺囑人所有下列房地所有權全部,悉數由遺囑人之配偶陳○○女士繼承之:
一、座落台中市西區○○段○小段第○○地號○○地上第○○○建號,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西區○○路○○巷○○號○○樓房屋。
二、........................。
三、........................。
第二條:所有之存款和有價證券悉數由長子王○○繼承。存款和有價證券之明細如下:....................。
第三條:保險箱內之黃金飾品包括.....則歸次女王○○所有,並選任次女王○○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見證人○○○依據遺囑人之口述意旨而為筆錄,當場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並由左列在場人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王○○
代筆人暨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先生(或女士)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先生(或女士)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案例討論

一、A夫B妻二人膝下無子女,A認識小三C女,A預立遺囑其死後所有遺產歸C所有,C是否可取得A所有之遺產?
→A雖為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可自由處分其遺產,惟B妻法律上仍受特留分之保障,此案例B之特留分依法為遺產之二分之一,所以C只能得到遺產二分之一。

二、A男欲預立遺囑,假設其於死前以發電子郵件之方式予三名子女和妻子,表示所有遺產由妻子和二名兒子各取得三分之一,女兒則除二十萬元現金外不可再分配其他遺產,其以電子郵件為遺囑是否有效?
→A男未依法律明定之方式立遺囑,故其所立遺囑無效。所以其遺產依法將由妻子和三名子女各分得四分之一之遺產。

三、A欲立遺囑,但因為中風的關係,手腳不能動,且口齒不清,可否請律師惟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必須由A將想要立之遺囑內容(財產如何分配等)告訴代筆之律師,再由律師將其內容以書面寫下來,所以本案例必須先確認A口齒不清是否足以將遺囑內容說明清楚,倘A能將遺囑內容自行對律師說清楚如何分配遺產,則由律師代筆書寫下遺囑內容後再將遺囑內容向立遺囑人宣讀並且解釋內容讓其明瞭,經立遺囑人認可後,於遺囑上記明年、月、日後再由全部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果有不能簽名者,則必須以按指印之方式代替不可用印章替代。又除代筆之律師為當然見證人外,至少須再找二名以上之見證人。


昭信律師團服務內容
 

成功案例: 1. 被債逼得喘不過氣?聲請更生獲認可
2. 聲請更生案件
了解更多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