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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問 題 ─ 企 業 組 織 型 態 回總覽

企業分為公企業和私企業兩大類。私企業如下圖所示,又可分為各種企業。

 

(一) 獨資
獨資又稱為個人企業,一般社會上常見的商店行號,例如:「阿甘雜貨店」、「太子商行」等,皆屬於個人出資獨資經營,也就是獨資商號。其特點為出資者為一人,經營者也是此人,所有權與支配權合而為一,事業經營上的盈虧,一概由該個人享受負擔,由該個人負無限責任。
(二) 合夥企業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其特點為需二人以上合夥人,且各合夥人的出資,都歸入合夥的財產中,不再是出資的個人所有,而成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三) 公司
1.公司法第1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因此我國公司的成立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
(1)以營利為目的
(2)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即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6)。
(3)為社團法人。即以「社員的結合」為成立基礎,公司有獨立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分別,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司如有訴訟,應以公司名義為原被告,負責人是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2.公司在法律上的分類有四種(公司法§2Ⅰ)

 

股 東 人 數

股 東 則 任

無限公司

兩人以上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兩合公司 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 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線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有限公司 一人以上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兩人以上或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 就其所認股份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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