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座法律網LOGO昭信法律事務所LOGO

車禍糾紛 婚姻糾紛 租屋糾紛 債務糾紛 票據糾紛 勞資糾紛 買賣糾紛 遺產糾紛 工商問題 行政救濟 智慧財產 醫療糾紛
票據 糾 紛 ─ 票據遺失 回總覽
票據喪失之救濟程序如下:
(A) 止付通知:
依票據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止付通知是指票據權利人將票據喪失之情形通知付款人,使其停止付款之程序。且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如未於5日內提出該證明,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第2項)。止付通知制度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非票據權利人因佔有票據而冒領票款,簡單說就是防止撿到票據的人冒領。

(B) 公示催告:
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因當事人之申請,依公式之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為申報,即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公示催告之程序,目的是讓佔有票據之人有機會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以阻止其佔有之票據被宣告無效,保全票據權利,為除權判決之先行程序。

(C) 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法院因當事人之申請,所為之權利消滅之判決,除權判決須先經公示催告,始可聲請。除權判決之目的在於讓喪失票據之人得以行使其權利,所謂「除權」是除去形式上資格之權利。所以一但法院作成除權判決後,喪失票據之人,即可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上權利,也就是依據除權判決,可以不用經過提示票據之一般規定,即可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