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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糾 紛 ─ 票據特性 回總覽
(A) 要式性:
一般法律行為係採自由原則,但票據行為則具有要式性。即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票據行為,不論其為基本行為、附屬行為,均須以書面為之,具備一定款式,由行為人簽名於上。除非票據法有特別規定,否則,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票據就會無效。

(B) 無因性:
票據行為通常多因買賣、租賃、借貸等基礎關係原因的存在為前提而作成,但票據行為之作成,卻與「基礎關係原因」互相獨立。不因原因的不存在、無效或有瑕疵而影響;只要具備票據行為之要件即成立、生效。

(C) 文義性:
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就要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只要其具備票據要式性之要求,縱然與其基礎關係的內容不一致,仍發生票據上效力。如果票據上記載金額的文字跟號碼不符合的時候,以文字為準。但若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沒有規定的事項的時候,不會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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