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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糾 紛 ─ 醫療糾紛一定可以提起訴訟嗎? 回總覽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款第7項規定
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亦規定,如事件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及法院認為無調解之必要者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則不需再經法院強制調解。

2.追訴(請求權)期限的問題
(1) 民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的法律關係可以從二方面觀察,一方面是「契約關係」,一方面是「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 年,「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規定於民法第197條,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 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10年。


(2) 刑事
刑事部分,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其追訴期為20 年(參刑法第80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致傷罪」與同條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分別為5年與10 年。

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尚有自知悉犯人犯罪事實起6 個月的限制,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及病人家屬須注意。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