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座法律網LOGO昭信法律事務所LOGO

車禍糾紛 婚姻糾紛 租屋糾紛 債務糾紛 票據糾紛 勞資糾紛 買賣糾紛 遺產糾紛 工商問題 行政救濟 智慧財產 醫療糾紛

債 務 糾 紛 ─ 案 例 討 論 回總覽

Q:李明借一百萬元給張海,並由張海切立書據為證,且約定二年內還清,但債務到期後,李明向張海請求返還債務,張海均拒不清償,嗣後李明一拖再拖,拖了將近十五年,李明才想到要去法院請求還錢。欠十五年的債務,可否請求償還?

A:李明將錢借給張海,屬於民法中消非借貸契約。李明為債權人,張海為債務人,張海負有按期還錢的義務,而李明有向張海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
關於債務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為十五年。故此項請求權須於十五年內行使,且向債務人口頭請求清償之後,如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時,則債權人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債務人償還。否則,債權的請求權將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債務人即可拒絕還錢。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