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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糾 紛 ─ 代 筆 遺 囑 作 業 流 程 回總覽

※自書遺囑:為遺囑人親筆自書之遺囑。 要件:
1.須自書遺囑全文
2.須記明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人多不具法律知識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 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紛爭。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中一人代筆而作成之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
以律師為代筆遺囑見證人其方式要件:
1.除律師代筆外,須另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由代筆遺囑之律師筆記、宣讀、講解。
4.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 印代之。

我國民法上所規定的眾多遺囑方式中,實務上最為常見者是「代筆遺囑」一般民眾因為不諳法律規定因此多係委託律師為之。早期根據內政部所頒佈之「繼承登記法律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若以打字方式做成者,因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地政機關不會准予登記。不過,上述內政部的見解,後來最高法院出現相反見解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認為:首先,由律師為代筆遺囑時,法律規定所稱之「筆記」,若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送打字,亦無不可;其次,律師為代筆遺囑時,即使僅載明為「代筆人」、而未註明為「見證人」時,該律師仍不失為見證人之資格。惟實務上仍多以親手書寫,以免屆時辦理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質問,多生波折。

※代筆遺囑作業流程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