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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糾 紛 ─ 遺 產 之 繼 承 回總覽

除參酌一、遺產繼承人及其順位之內容,最重要的不外乎是遺產的分割。有關遺產的分割須把握幾個重點:
1.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稱之為「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其目的在於以利物之使用,避免糾紛。而且就算在遺囑中有禁止遺產分割的記載,其禁止之效力最長以10年為限。

2.有關分割的方法,如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就算分割後,各繼承人分得之部分不是很平均,除非有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都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無遺囑的分割方法,則依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先依繼承人相互間之協議,協議不成時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裁判分割的分割方法,可分為原物分配和變價分配。法律規定,法院為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至於民法規定之遺產分割,是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的分割為對象。又繼承人欲因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的遺產,因屬處分行為,依法律規定,非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關於繼承登記,繼承人得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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