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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資 糾 紛 ─ 著作權營業秘密 回總覽

我在公司寫的軟體,離職可以帶走嗎?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的著作」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換句話說,員工在職時替公司寫的程式,離職之後財產權歸屬公司,所以公司可以販賣軟體,著作人擁有掛名的權利。如果要改變以上法律關係,就必須要是先在契約上明定誰是著作財產權人。而人格權的意思是公開發表、掛名、禁止不當修改的權利。

高科技產業常發生員工將自己設計的軟體,經過修改後拿出去銷售或無償提供別人使用,這些都已經違反著作權法。另外,多數工程師習慣把自己設計的軟體全部備份存在硬碟裡隨身攜帶,這在員工尚在職的時候不違法,但是在離職前,公司有權要求員工交接清楚或全數銷毀。

離職時我帶走客戶名單,算洩漏營業秘密嗎?
營業秘密法在今年2月修改過,其構成的3大要件: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性,必須同時符合3項才算是營業秘密。以客戶名單為例子,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說法,如果只是登錄客戶一般連絡方式,並不算營業秘密,但如果詳細記載客戶喜好、交易狀況、甚至投入人力分析,增加名單的使用價值,就可以算是營業秘密。

本次修法亦新增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各得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昭信法律事務所楊律師提醒,員工離職前要跟公司清點好交接的檔案和文件,也切勿攜帶舊東家的資料前往新東家,避免誤觸法律,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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