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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屋 糾 紛 ─ 租 賃 關 係 存 續 中 , 可 否 調 漲 租 金 回總覽

房租一開始就定了,遇到在租約還沒重新訂定前就要求調漲或調降租金的情形,該如何面對?房租就是使用房子的代價,房子的價值升了,使用房子的代價當然也高了,房子的價值降了,使用房子的代價就應該隨著降低。因此法律針對不同的租約類型,開放不同程度的租金升降允許讓房東與房客適用。而租約類型,可分為兩種,一為訂有期限的契約,及未定有期限的契約。以下茲就此兩種類型分別作一介紹:

1.定期租賃契約
因契約訂有期限,法律認為房東及房客彼此已經預先計算好自己在此租約期間內,可能獲得的利益或所應承擔的風險,故法律原則上並不允許定期租約可以調漲或調降房租。惟若全面不許增減租金,將可能造成對於契約之一方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房東可本於「情事變更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請求法院為適當的裁判,酌量增加期租金額。

2.不定期租約
則因為租賃期間可能很長,房子本身的價值差距可能會很大,則法律允許房東或是房客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漲或調降房租,但調整租金也不會全部依照聲請人說的數額算,法院會依照附近的房價、地價和開發程度,還有房客因為租房子受的利益及經濟程度去核定租金。

另外,定期租約可能因為租約到期,但房客繼續繳交房租且房東亦繼續收取房租,此租約進而轉變成不定期租約。若未轉換前,其仍為定期租約時,則不能調整房租。若轉變成不定期租約後,才可以聲請調整房租。惟所有調整租金的前提必須房子本身價值有所增加,比方說房東重新裝潢、附近蓋捷運使地價上漲等因素。如果附近雖然開發的很繁榮,但房子本身沒有增加價值的話,還是不能聲請調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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