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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糾 紛 ─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及 實 例 題 回總覽

(一)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計算剩餘財產後,就其剩餘財產的差額,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即請求給付該差額的1/2。例如:陳男剩餘財產為300萬,其妻簡女剩餘財產為100萬,剩餘財產的差額為200萬,200萬的平均為100萬,故剩餘財產較少的簡女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向陳男請求給付100萬。

(二)張男和楊女結婚
結婚前張男有A屋,價值500萬元,銀行貸款300萬元。楊女結婚時存款200萬元。二人結婚後10年,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此時,張男婚後又買了B屋價值1,000萬元,但抵押貸款400萬元,汽車一部,價值70萬元。張男婚前買的A屋貸款300萬元則已清償完畢。楊女婚後則買了C屋價值500萬元,繼承了父親留下來的一幢D屋價值2,000萬元,結婚前存款的利息有20萬元,離婚前一年曾贈與母親50萬元作為孝養金。試問如何清算夫妻二人之財產,張男及楊女二人如何主張其權利?
本題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計算。首先須先算出婚後財產中有那些財產須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計算說明如下:
1.婚前財產皆不列入計算。
2.婚後財產:

(1)張男有B屋1,000萬元,汽車一輛70萬元。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納現存婚後財產計算,所以清償貸款300萬元應列入現存婚後財產。所以現存婚後財產共計1,000萬+70萬+300萬=2,000萬。剩餘財產=2,000萬元-債務400萬元(A屋貸款)=1,600萬元。
(2)楊女有C屋500萬元+結婚前存款所生利息20萬元=520萬元。楊女繼承所得之D屋和贈與其母50萬元不算入現存婚後財產。
3.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張男1,600萬元-楊女520萬元)X1/2=540萬元。所以楊女得向張男請求5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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