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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救 濟 ─ 行 政 救 濟 之 程 序 回總覽

(一)先行程序:
最常見的行政救濟方式,乃為「訴願」;不過,某些行政行為人民欲表示不服時,法律規定要先以「先行程序」表示不服後,才能接著提起「訴願」。例如申請室外集會時,申請人在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行政處分」時,若要表示不服者,按照法律規定不能直接提起「訴願」,而是必須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此即先行程序(集會遊行法第16條參照)。

(二)訴願:
「訴願」是最常見的行政救濟方式,凡是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例如:「違建認定通知書」就是一種「行政處分」,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參照)。

(三)行政訴訟:
根據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目前行政訴訟之種類有三種,第一種是「撤銷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參照);第二種是「確認訴訟」,此種訴訟不用先經「訴願」程序,欲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者,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參照);第三種是「給付訴訟」,此種訴訟也不用先經「訴願」程序,凡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者,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參照)。

行政救濟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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