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座法律網LOGO昭信法律事務所LOGO

買賣商品須給付價金;借貸有還,再借不難;委託他人提供服務須給付酬金;承攬又工程產生工程
款項等乃天經地義的到理,也是最低的商業道德。但在現實社會中人性往往最不可捉摸,或基於惡
意的倒帳,或基於客觀支付能力產生變化,不管是拖延支付,甚或拒絕支付,當問題產生,如何運
用合法的強制力收回債權,勿寧是現實社會中極為重要的一個課題。

楊永吉律師保全程序及債務人脫產之處理:
取得執行名義往往耗時,而且債務人也可能藉故拖延脫產,故保全程序視個案情形
往往可以藉此取得先機。至於債務人脫產,則須打撤銷詐害債權的官司。


簽名
一、保全程序及債務人脫產之處理

()假扣押注意事項:
1、注意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注意限期起訴:應遵期起訴並向法院陳報。
3、注意擔保提存金取回之時效:

(1)民訴法第104條規定,擔保提存金返還之原因:

  • (A)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例如:支付命令已確定
  • (B)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例如:債務人出具同意本行取回提存金之同意書
  • (C)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例如: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2)又依提存法16條第2項,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後(法院命返還提存物裁定確定、本案勝訴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五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1、無償行為之撤銷(民法244條第1項):僅須債務人之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害及債權即可,無論受益人是否知悉詐害債權之情事。
2、有償行為之撤銷(民法244條第2項):
(1)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例如假買賣、虛偽抵押),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
(2)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有害及債權。
(3)虛偽抵押之情況,如債務人及第三人能提出資金流向等證明文件,本行很難獲致勝訴判決,但如果脫產技術不純熟者,仍可從中找尋一些破綻,例如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人必須證明設定抵押權當時即已存在債務,如無法證明,則虛偽設押之機率極高。

3、債權人依民法24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244條第4項)。是以,如債務人經由受益人後再移轉予轉得人,要聲請回復原狀之機會渺茫,因為要證明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有害及債權,已非常困難,更何況要證明轉得人亦明知有害及債權?

4、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因此,債權銀行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後,債務人才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其擔保之債權仍得依法強制執行。

至無擔保普通債權,因債務人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信託予他人後,該等財產形式上以非債務人名下所有,債權銀行欲強制執行,確有困難。債權人僅能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

()發支付命令
1、支付命令確定後,係最佳的執行名義:
(1)不必訴訟之煩
(2)花費少僅須1000
(3)可作為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4)強制執行後尚有不足受償債權,得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2、實務上,銀行對借保人發支付命令時,往往會漏載『連帶』字樣,造成日後強制執行上之困擾。

()本票裁定
1、實務上最常發現分行經辦未將票據上之發票日填妥,發票日係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未填載,將造成票據無效。
2、債權證明文件應填載完整:
3、票款請求權時效:本行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三年,法催成立後,較少請求權時效罹於消滅,但是獨立分行必須特別注意時效。
4、另外,應特別注意,本票裁定確定證明,無法作為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5、票據副擔保放款之發票人:常發生漏未訴追,因此,經辦人員對借保人訴追時,務必記得一併訴追。

()拍賣抵押物裁定
1、裁定拍賣抵押物,也是實務上常用之執行名義,通常在支付命令無法確定,且債權金額龐大,訴訟須花費巨額訴訟費用時,可使用裁拍取得執行名義。
2、缺點:以裁拍強制執行後,如仍有不足受償債權,債權銀行不能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起訴
如支付命令無法確定或裁定拍賣抵押物後仍有不足受償債權,則須藉由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缺點:可能須支出龐大訴訟費,及耗費時間。

()法院和解、調解筆錄、撤回訴訟
※民事訴訟法已將和解或調解成立所退還裁判費之數額,由裁判費1/2調高為裁判費2/3


三、終局強制執行:

()不動產:
1、查封
2、鑑價
3、詢價
4、定拍(第一拍、第二拍、第三拍、特別拍賣、第四拍)
5、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期間為三個月,特別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應買、債權人未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間內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強執法第95條第2)。實務上,常發現催收經辦逾聲請減價拍賣之期限,應特別注意。
6、承受

()動產:車輛及其他貴重物品等。又實務上家中之物推定為戶長所有,債權人主張為債務人所有,須適時舉證。
1、查封、造冊
2、鑑價
3、詢價
4、拍賣、再行拍賣
5、承受
6、分配:
實務上,往往有其他債權人用高額普通債權參與分配,致其龐大之訴訟費用,稀釋本行抵押債權,本行得主張救濟之理由:

  • (A)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拍賣抵押物,倘債權均未受償,則抵押權形同虛設,嚴重破壞抵押權制度
  • (B)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辦理強執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2項,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優先受償者,以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為限。

()其他財產權:
1、存款:
一般而言,法院扣押命令僅及於扣押當時存在之扣押債權,但繼續性給付債權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發生具週期性及規則性,依強執法第115條之依規定,法院扣押命令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2、薪津:
實務上均扣押薪津1/3,包含薪資、津貼、紅利、其他一切給付,于他債權人扣押本行員工薪資時,如已離職或退休,應遞狀向法院陳報或聲明異議。
3、股票:
聲請法院函請證券交易所函查債務人名下股票,併予查扣後,法院在委請中央信託局拍賣,將拍賣所得價款交付法院,法院在分配予債權人。


四、避免債權變成呆帳之法律上手段

(一)各種擔保之設定:例如不動產之抵押設定,車輛、機器等貴重動產亦可抵押設定等。
(二)帳款之公證書化:作成公證,取得法律上之執行效力。
(三)強制執行之保全(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債務人脫產。
(
四)中斷消滅時效避免時效消滅。
(五)票據之換發。
(六)買賣交易帳款之票據化。
(七)買賣交易帳款之借貸化:
乃把原來所欠的生意上往來帳款,改做金錢借貸的借款。實務上認為雙方合意即可成立生效,此舉對債權人較有利,一來時效15年較長,二來可約定還款時間以加計利息等。

昭信律師團服務內容
 

成功案例:

1. 家暴離婚及取得子女監護權
2. 小三破壞家庭,律師為您請求精神賠償!
3. 對「台幹」爸爸訴請離婚案
了解更多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