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清條例簡要說明
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於符合一定資格者得提出更生或清算。其立法特色乃採重建型的更生程序和清算型之清算程序之雙軌制,可由債務人自行決定依何種程序提出聲請。但同時採用程序轉換之設計,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法院得裁定由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經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或債務人因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時)。
更生和清算的差別在於更生類似於破產法中的和解,清算則類似於破產法中之破產程序,只是名詞不同。二者雖都屬債務清理程序的一種,但其目的、機能尚有不同。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行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在維持債務人既有財產前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清算程序則將債務人財產變價分配,以公平清償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