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必須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共享權利、共盡義務的條件上,男性獨尊、暴力、外遇、不負責任,常使得女性最終只能逃離婚姻,而紅杏出牆、婆媳不合、奢侈揮霍之女性,也逼得男性只好高唱離婚無罪。
法律規定之離婚方式雖僅有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兩種,但是當婚姻無法繼續,如何有效離婚,讓一對怨偶變成二對佳偶,其中難度,是遠比結婚高出許多,所以要離婚,請先三思!

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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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必作的功課 -[ 法律知識系列 ] 離婚 / 監護?


律師於離婚事件中扮演之角色:
(一)於協議離婚中代為撰擬離婚協議書及擔任見證人。
(二)於裁判離婚中為法律專業的提供者。
(三)於裁判離婚中為當事人提供案例分析及協助蒐集證據。
(四)於裁判離婚中適時給予當事人心理上的建設,以達摒棄不必要的顧慮,求得官司之勝訴。
(五)當原告不願個人單獨面對被告時,陪同在旁及防止不必要之衝突發生。

(一)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

法律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並無特別的規定,在文具店也可以買到簡單格式的書表。但如果要求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以免日後起爭議,也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針對個案,將雙方談妥的條件,擬定符合雙方意願的協議離婚書。例如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探親權之具體內容,是否支付對方生活費及夫妻之財產及分配等。

還有,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在離婚後五年,另一半都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所以除另有約定外,最好於協議書中註明拋棄,以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爭議。

簽好離婚協議書,尚須找二位成年人當證人(證人資格限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接著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離婚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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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離婚(即經由法律作成離婚之判決)

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有十一種: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
十一、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重點在於提起官司之前的充分蒐證,例如錄音、人證等。又離婚事件,法律規定採強制調解,也就是說,進入審判前會先請法院裏的調解委員先試行調解,讓雙方有機會達成協議離婚或取消離婚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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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除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可由雙方自行約定外。法院判決離婚時會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定監護權之歸屬。對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法律規定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須特別強調的是,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是否適任監護的唯一標準,甚至不是特別重要的條件。所以有錢的一方不一定能爭取到監護權(實務上,很多法官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任監護的一方也須負擔扶養費用,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代未成年子女請求,有沒有錢自然非首要條件)。

重要的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此外,實務上有「幼子隨母」、「手足不分」之慣例,但非絕對。又倘一方涉及家暴,法律上規定推定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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