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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份,存證費 元, 加具副本 份,存證費 元,合計 元。 經 郵局 正
郵戳 經辦員 年 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相同 副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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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證信函需交送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副本 ,於三年期滿後銷毀之。 |
塗改 二、在 頁 行第 格下
字 增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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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 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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