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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份,存證費    元,         加具副本   份,存證費    元,合計    元。 經    郵局           正         
                  郵戳  經辦員  年  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相同                 副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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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證信函需交送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副本   ,於三年期滿後銷毀之。 |   
            
              
              
                              塗改 二、在 頁 行第  格下 
                       字               增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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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   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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