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初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都沒有回應,此時因為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然而官司再打到一半途中,忽然行政機關發了你當初所要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原告已經獲得他訴之聲明所要的,因此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決駁回。
十七、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具函檢舉,指稱某廠商之廣告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要件,請求予以取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復某甲,謂其所檢舉之事實,經調查結果並不構成違法。某甲對此可否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