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迫於財務窘迫之現狀,而無力繳納聲請必要之費用時,得向法院說明理由,請求暫緩繳交聲請費。
1.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債務人應釋明之。
2.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3.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我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