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訴願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該依照訴願法第81條作出撤銷訴願。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二)如果受理機關表示不服,行政機關不可以做出更不利益的處分。此為訴願法第82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是為訴願法上之禁止不利益變更條款。
Q. 居住於桃園市之A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B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市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市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