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例如:縣市政府為使轄區內慈善團體(如廟宇)等發放敬老金,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該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自不得非法移作他用,自不待言。
Q. 在性侵害案件,經調解成立後,加害人於調解程序中,若與被害人達成登報道歉之合意,則日後於登報道歉啟事中可否列出被害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