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犯法嗎?

我國對色情行業是禁止的,所以以提供性服務來換取金錢或可變現等值的物品是犯法的。援交妹(性工作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處罰;媒介性交易者(皮條客)則有刑法第321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之處罰;買客(嫖客)則可能會有刑法第227條及違犯兒童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處罰。

我國對色情行業是禁止的,所以以提供性服務來換取金錢或可變現等值的物品是犯法的,不管地點為何,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的國土上,我國的法律都適用。

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俗稱的皮條客條款媒介性交易的人應受此條規範處罰之並且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

至於援交妹則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其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在買客方面若是與未成年男女為性交易則會有刑法第227條的刑責以及違犯兒童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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