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已核發保護令,但加害人提出抗告並把小孩帶走,保護令還有效嗎?

  根據民法規定,家暴加害人不服法院核發保護令,依法可提起抗告,如果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會發回重裁,但如果法院認為無理由,就會駁回抗告。 但在此之前,先前核發的保護令都是有效的。而受害人若想爭取正式判決前對子女的監護權,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以男方有家暴行為等理由,要求法院做暫時性假處分,命男方先將子女交給女方監護,雙方再繼續打監護權的官司。
另外,一般若男方有家暴前科,通常會被法院推定為不適宜監護子女,這樣反而對女方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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