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45~347條《買賣契約-通則篇》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346條:「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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