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與訂金,履約後應返還

出租人跟承租人簽下租賃契約時,出租人總是會要求承租人給付押金,等到租賃契約期滿,再退還押金。這邊所說的「押金」性質和違約定金是相同的,都是在契約有效成立後,確保雙方當事人須確實履行的方式。

提前終止租約那押金該如何處理?

何謂押金?在法律上所謂的押金,來參照一下民法第249條規定,當契約有效締結後,將因當事人是否已切實履行契約,而決定定金是否返還。此乃所謂的違約定金。

當出租人跟承租人簽下租賃契約時,出租人總是會要求承租人給付押金,等到租賃契約期滿,再退還押金。這邊所說的「押金」性質和違約定金是相同的,都是在契約有效成立後,確保雙方當事人須確實履行的方式。

因為觀照民法第249條第二項:「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三項:「契約因可歸責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如果今天是承租人提前要中止租約,要看原本的租賃契約有沒有約定好關於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律效果,如果有約定,就依照契約內容行使。如果雙方對於提前終止租約並未約定,就依照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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