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將勞工資遣,有無限制條件?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付資遣費。但附有限制條件,即須「情節重大」。針對「情節重大」一詞之解釋,實務參酌學者之見解,採用所謂之「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認為「情節重大」,不得僅就雇主所定工作規則之名目條例是否列為重大事由作為決定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實,不可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因此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違規、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僱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均為判斷是否為達到懲戒性解僱之標準。所以倘請人代打卡如果僅是初犯,又非屢勸不聽,尚難依此作為解僱勞工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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