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章公然侮辱與誹謗他人之成立要件

在網路上罵人會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在哪?詳細了結公然侮乳與誹謗,網路上的發言是否會被提告,請參考本文

網路文章公然侮辱與誹謗他人

A女在自己的部落格針對自己所居住社區委員會主委B發表文章,敘述「B曾偷過公司東西,也曾因為蒐集假發票報帳而被公司開除」等事,並於文末表示:「B是小偷,沒資格擔任社區委員會主委的重大責任!下台吧!你這垃圾。」由於文中關於B之描述所根據的消息來源是與B在同一家公司任職的C,A對事實的真實性相當有自信。但實務上C所言並非事實,純粹是個人虛構。試分析A女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A在自己的部落格敘述B曾偷過公司的東西,也曾因為蒐集假發票報帳而被公司開除等事,不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普通誹謗罪,因為A所為是屬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上亦有誹謗B之故意及散佈於眾之意圖,所以其會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又,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及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本題中,A雖無法確切證明其所言為真實,但其既是根據與B在同一公司任職的C傳述的事實,應該可以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A在自己部落格表示「乙是小偷,沒資格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的重責大任!下台!你這垃圾。」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因為A是以抽象的言語對於他人的人格為貶抑的價值判斷,屬於侮辱行為。而部落格是屬於人人得以隨時進出之空間,一般情形下會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主觀上其有侮辱B之故意,該當本罪構成要件,又其亦無任何阻卻違法或責任事由,因此其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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