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做結婚登記,那需要做離婚登記嗎?

依照新修正法親屬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修正的結婚制度採「登記婚主義」,簡單來說,想要結婚有效,就必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會做這樣修正的原因有:

一、強化婚姻公示性,避免儀式婚因公示效果薄弱,將易使婚姻之生效與否產生爭執。

二、與民法第1050條相互協調,以免造成舊法採儀式婚主意之前提下,對於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將來若要兩願離婚,反而還要先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

所以由立法者修正理由中可以知道,以新修法的法律來說,若現在結婚沒登記,那婚姻根本未生效,既然未生效,那哪來的離婚需要登記;因為婚姻沒生效,代表當事人之間根本沒被法律上婚姻的效力給綁住,也沒有離婚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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