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強制執行之程序與流程為何?

債權人要進行強制執行,首先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大概可分為二大類。
一為藉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打官司),另一為藉由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不藉由打官司,其種類繁多,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公證書之作成等等)。
拿到執行名義後即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換價→滿足),以實現債權。有關其程序與流程略圖如下:

 

註:上面圖形是以金錢債權之執行為解說,惟強制執行另涉及許多要求,債務人行為或不行為或容忍之情形,例如向債權人登報道歉,拆屋還地,袋地通行權等等不勝枚舉,將另例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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