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起訴狀 原告 張○○ 住:XXXXXXXX 被告 王○○ 住:XXXXXXXX 為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 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請准對於兩造所生子女王○○(XX年XX月XX日生)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依自身訴請裁判離婚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上之依據分別列點敘述。(餘略)。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證一:戶籍謄本一份。 證二: 證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張○○ (蓋章)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