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中「有不治之惡疾者」的適用範圍

這「不治之惡疾」指的是在醫學上可預見的期間內,不須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惡疾,是指足以影響種族衛生,例如:痲瘋病。或在婚姻生活中,令一般夫妻厭惡的病。

那發生時點是否要在「結婚後」發生才可以構成離婚事由?

基本上,離婚的事由,不一定要以結婚後所發生做限制;只要結婚後其事由仍繼續存在,而「有妨礙」婚姻共同生活時,應該就准許離婚了。所以簡單來說就是不限於發生婚前或婚後。

因此,就算不知道自己配偶有不治之惡疾而結婚,可以用詐欺或錯誤來撤銷婚姻,但是撤銷請求權消滅後,仍然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但是如果結婚前早就知道自己配偶有不治之惡疾,仍然與其結婚,那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嗎?

那這種情況,在事發之前全都知情,就沒有所謂的錯誤或詐欺結婚的問題,也就沒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但是在解釋上,只要不治惡疾之事實仍繼續存在於婚後,那健康的一方配偶仍然有離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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